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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章程

2022-05-07 11:24

来源:本站


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章程

 

(2021年4月22日四届五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TONGLIANG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号:CQTLCA)。

第二条  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重庆市铜梁区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献爱心,帮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城北路93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渠道筹集慈善资金。

    1、接受区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2、发动和组织各类募捐活动;

    3、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

    4、其他合法方式的筹资。

    (二)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类社会救助活动。

1、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区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2、慈善救助。紧紧围绕全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临时困难群体等救助对象,力所能及地开展安老、扶孤、济贫、助残、助医、助学、抚慰英雄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3、公益援助。围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与重点,积极助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交通与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4、交流合作。加强同区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区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探索多元合作共治新机制;引领、示范、指导、帮助镇街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实现慈善组织网络化格局。

    5、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径。

    6、反映诉求。多方听取和反映捐赠者、慈善家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7、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在本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推举、被推举会员代表的权利,并通过会员代表行使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换届工作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投票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投票方式表决且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罢免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投票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 事 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铜梁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二)愿意为本会发展承担各项义务;

(三)热心关心慈善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八)审议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 责 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被罢免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职权,应当及时增补,并于法定代表人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办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监事、副秘书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定一些重大项目的开支;

(五)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 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监督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确保本会资金运转公开透明,符合相关制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工作的经费,应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投资收入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0-1000元;

个人会员无须缴纳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对捐赠给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优抚;

(二)慈善救助、公益援助、交流合作、慈善宣传;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条  捐赠人、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4月30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报告;

(二)本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三)财产清册(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本会设计的慈善项目,应当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项目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促进专业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六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并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党建工作经费应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终止的。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动议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或捐赠与本会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4月22日经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四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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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4563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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